新契税政策出台,税率重大调整的新闻瞬间刷爆网络,引起了各大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密切关注,大家纷纷发表看法和意见,已经买房的人沾沾自喜 ,还没买房的人暗自伤神,那么,此次契税税率调整后对于大家后期买房成本是否会增加?买房需要多缴纳契税吗?别急,听小编来给大伙分析分析。
今天中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消息,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旧的相关条例将废除,国务院1997年7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契税相关内容将失效。
本次契税调整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几点:
1、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1)首套房面积90㎡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首套房面积90㎡以上的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90㎡~144㎡以上按1%~2%税率征收契税。
(3)三套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条例第六条:新增部分免征契税政策。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条例第七条:明确不同情形进行减征契税政策。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4、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的第三点内容,房屋交易按合同成交价格、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差额、房屋赠与按市场价格征收。
5、条例第十六条: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调整了吗?买房成本要增加?
本次条例最受大家关注的是契税税率的问题,新契税税率规定为3%~5%。也就是说之前1%、1.5%的购房优惠契税税率将成为历史?明年9月1日买房成本将增加?有很多人认为是上调了契税税率,可能导致买房成本的增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早在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地自行决定。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从之前的暂定条例上升到现在法律层面,也就是说,契税税率并没有增加和上调,只是基本平移了现有的契税暂行条例,任然维持3%~5%,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所以也并不存在买房成本增加的问题。
以下为新契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