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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房改”配套文件出炉,这些人可以打折买房租房!
Q房网
2019-05-13 10:21

    4月29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次性公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外界公开征询意见。深圳住建局称,这些规章是去年8月发布《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外界称为“二次房改”)的配套文件。


    并且这三种保障住房都公布了价格,按市场价的折扣力度排名为:公租房(3折)-安居型商品房(5折)-人才住房(6折)


    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保障规划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数量为住房建设筹集总量的2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


    总体政策方向: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这些行业岗位的人员不限户籍,充分体现了保障功能。并且,将学历人才等群体剥离出公租房的保障范围,让急需得到保障的对象更加精准。


    申请条件(红色括号内容为与深建规[2013]10号政策对比)

    1.年满18岁深户,3年社保(取消了原政策: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此类人群被划分到人才住房群体中)),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算;

    2.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限制(属于新增内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3.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5.不限户籍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属于新增内容)

    6.取消计划生育等内容

    7. 特殊保障群体:将优先保障对象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群体,扩大到退役军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成年孤儿、见义勇为人员、全国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若干群体,并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不同的优先保障方式。

    8.用人单位针对职工的配租办法:(新增)


    配租面积标准:

    1.单身居民、一至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原政策: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新旧政策衔接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受理回执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在册轮候人按照户籍所在地分解到各区。

    (二)本办法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家庭,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执行时,收入财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合同期满后仍需续租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施行前,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合同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续租。承租人属于人才的,也可以选择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续租。


    安居型商品房

    住房保障规划中,住房保障规划中,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筹集数量为住房建设筹集总量的20%左右。

    安居型商品房由原政策的单纯可售,变为可售可租,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


    总体政策方向:

    1.安居型商品房重点面向低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配租配售,对特殊群体也有优先权

    2.对于未来想取得此类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手续,将应缴增值收益与购房人在深圳的服务年限挂钩,对持续为本市作贡献的购房人更加优惠。同时,考虑到全市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差异较大,在设计增值收益的计算公式时增设了折扣系数进行调节,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


    申请条件(红色括号内容为与201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政策对比)

    1.深户,社保10年(原政策:原来5年,符合认定的人才3年)

    2.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原政策: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4.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限制(属于新增内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取消计划生育内容

    5.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单独一方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6.申请人放弃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2次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7. 取消的政策: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


    配租面积标准:

    1.单身居民、两至三人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2.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封闭流转

    1.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3年只能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

    2.满3年至取得完全产权前,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封闭体系内流转,或申请回购。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回购的,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主管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3.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申请人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可以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但要缴纳期间的增值收益(原政策: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缴增值收益 = 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 ×(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 × 折扣系数 × 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相关费用


    安居型商品房对于中介

    禁止租赁经纪业务,可按照规定开展封闭流转经纪业务


    新旧政策衔接

    1.预留了过渡期,《安居型商品房办法》颁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拟留有一定时间,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进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册。

    2.《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施行后,安居型商品房同时面向在册轮候人和新申请人供应,为合理优先照顾在册轮候人,《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明确了在租售方案中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分配,在册轮候人既可以按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继续轮候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如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规定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申请条件,也可以按照《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申请租购安居型商品房,租购成功的退出轮候册。

    3.设立封闭流转机制,新申请人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适用封闭流转机制,在册轮候人已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根据自身意愿,也可以选择按照新规定进行封闭流转。

    4.在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年限上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依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年限适用原规定,即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人才住房


    人才认定:

    一是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是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

    三是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1.住房保障规划中,人才住房建设筹集数量为住房建设筹集总量的20%左右。

    2.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3.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4.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


    总体政策方向:

    1.可租可售,且对于租赁人才住房没有设定户籍门槛,对人才的吸引力大增

    2.对于未来想取得此类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手续和封闭流转体系,与安居型商品房一致。


    租赁申请条件:

    1.深户或者有效居住证,正常交社保

    2.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4.个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解读:6年优惠 +4年标准)

    5.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身人才、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购买申请条件:

    1.深户,10年社保,35岁以上单身可以申请

    2.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人才住房对于中介:与安居型商品房一致


    总结相似点

    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封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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