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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问题遭遇老大难
Q房网
2021-08-20 17:35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而现在我们所说的钉子户一般是指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不肯迁走的住户。 
 
 
钉子户被强拆
 
 
第一、是什么造就了”钉子户”难题?
 
“钉子户”之所以不肯迁走,无非是因为利益的问题,往往因为赔偿没有达到预期而成为所谓的“钉子户”。总的来说,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城市拆迁评估独家经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仲裁、协调机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公布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补偿,同时,装修补偿标准的调整也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严重背离市场价格。
 
2、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迁: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开发商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帜,以”整体利益”迫使拆迁户无条件服从,同时,在补偿问题上一般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拆迁户只能被动挨打,丝毫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力。况且依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维护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上,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双方长时间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拆迁,以保障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拆与不拆,什么时候拆,开发商掌握全部主动权,拆迁户最基本的平等对话权利就此丧失。
 
3、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被拆迁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迁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家庭地震和社会冲突。从拆迁上访户每年同比上升50%的数据分析,补偿款不合理、不到位是拆迁户难以接受拆迁的重要原因。
 
4、共、私人利益混淆,腐败拆迁现象严重: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免于制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些利益集团以国家建设名义挟持了“国家”进行牟取私利的犯罪。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国家的法律利益、社会的法律秩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拆迁户普遍对借拆迁之名行商人之事的政府拆迁行为感到非常反感,加之补偿款的常常不到位,强制拆迁房屋,把拆迁户逼上梁山。
 
5、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都做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有些地区不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就下达行政裁决。一些地区错误地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只要拆不动就可以行政裁决。有的地区强制拆迁存在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序而盲目强迁、粗暴强迁的普遍现象。
 
第二、如何化解”钉子户”难题?
 
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老城区的改造势在必行,拆迁户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矛盾异常凸显。如何化解“钉子户”难题需要政府和民众共同配合来完成。尤其是政府在执行政策中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
 
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政府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政府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
 
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政府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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