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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出台:深圳租房需网签租赁合同,才能发布房源
Q房网
2021-06-18 15:10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开立银行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方面、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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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从事住房租赁企业应开立银行专户


  开立银行专户方面,通知明确,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


  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明确,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按照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


  按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通知指出,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举报。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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