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 210 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出租房屋不缴契税。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