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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时遇到纠纷该怎么办?知道这些轻松解决!
Q房网
2019-02-14 10:40

  当一个深漂族不容易,租房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麻烦事,小麻烦处理不好就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那么,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租房纠纷呢?Q房小编在这里给大家说明一下。

  一、租房该注意什么?

  1、注意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2、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

  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借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3、注意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内容详实。

  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如果你不清楚一份合格的租房合同该如何写,这里有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以使用→快签合同。

  二、如何正确处理租房纠纷呢?

  1、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与经济泡沫破灭关系极大。1997年的金融风暴,不但狠狠地打击了香港经济中的泡沫万分,而且对深圳经济的影响也大。它使为数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经济之上的企业和个人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而这些企业和个人又基本上是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济、,甚至居住的。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八卦岭、上步、车公庙等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房屋租赁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房屋租赁承租人串通,假以房屋租赁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房屋租赁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房屋租赁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 (房屋租赁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房屋租赁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路XX号地下,邮政编码: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市XXXXX,邮政编码: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XXXX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人民币XXXXXX1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用途:乙方租用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6年,从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第三条:押金租金的交纳 1、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2、租金……共计45960元/月……第四条:付款时间乙方在签本合同时,即向甲方交付押金91920元……第五条:权利义务 4、协助乙方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见附件2):“……

  一、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乙方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

  二、乙方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月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贰元(¥6392元),协议押金为人民币壹万贰千柒佰捌拾元整(¥12784)。……”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原告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原告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果仅仅承担协助义务,那么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捺手印。后来原告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

  总的来说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求,房屋租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房屋租赁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房屋租赁纠纷。实践中,对于这些纠纷的处理,一般消费者可能由于经验不足,处理不当而带来利益损失。所以如果你在租房时遇见纠纷不要惊慌,应积极的咨询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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