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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楼市调控再度升级:新房售价一年内涨幅不得超过3%
Q房网
2021-04-30 15:12

4月29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东建房〔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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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4月,东莞楼市连遭“打压”。


先是本月8日,住建部副部长倪虹约谈东莞、广州、合肥、宁波、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


4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住建部门迅速行动,落实“一城一策”调控要求》,要求加快制定“一城一策”方案,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


紧接着,又于23日发布《致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告知书》,要求东莞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不具备交易转让条件的房源挂牌出售,变相规避东莞住 房限购政策等内容。


短短一个月不到,东莞楼市就升级了3次调控,对“炒房”“监管”“限价”等政策作出调整,遏制投机炒房行为,足见其房住不炒的决心。


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从坚持目标导向加强房价调控、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从严控制在售项目价格涨幅、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预售、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五个方面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规定,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作为该项目在本年内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根据拟办预(现)售楼栋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栋)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栋)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40%),同一幢(栋)单价最高与单价最低的住宅单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


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办理过预(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批次住宅按以下办法申报销售价格:项目如按上述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格低于现价,可按现价执行,如按上述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格高于现价,则可比上一批申报均价上涨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本数)。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维持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此外,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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