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住宅房屋占有的认定有哪些情况?
Q房网
2021-10-21 17:12

《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是为了解决虚假租赁的问题。还有只针对非住宅房屋“占有”是认定租赁的标注,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占有”等。 

 

为破解虚假租赁难题,浙江高院制定出台的《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针对厂房、商铺、办公楼等经营性房屋,明确执行程序中从严审查案外人提出的租赁关系,应以占有作为认定租赁权成立与否的标准。承租人必须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开始占有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而且必须至今占有,也即必须是在法院执行时仍然占有。

 

 

虚假租赁

 

 

只针对非住宅房屋“占有”是认定租赁的标注

 

《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明确五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占有”:

 

(一)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的;

 

(二)已经领取以案涉房屋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

 

(三)已经由其且至今仍由其支付案涉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四)已经对案涉房屋根据租赁用途进行装修的;

 

(五)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在抵押、查封前直接占有案涉房屋的。

 

要求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意味着租赁合同当然必须在抵押、查封前签订。对于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解答》同样采用客观性标准,明确四种情形下可以认定:

 

(一)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已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三)已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

 

(四)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已在抵押、查封前缴纳相应租金税、在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向抵押权人声明过租赁情况等。

扫码下载Q房网APP
扫码上方二维码,随时查看最新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