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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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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17:21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一、 定义


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佩顿(Paton)提出的定义

佩顿在1922年的《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广义无形资产的定义:“归属于某一企业但不具实物形态、存续期较长的任何有价值的补偿物、因素或要素”。


西德尼·戴维森的定义

1983年西德尼·戴维森(Davidson S.)在其主编的《Handbook of Accounting》一书中引用了于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它的原理与问题》中的一段话:“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


亨德里克森的定义

亨德里克森在1992年的新版《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企业的递延支出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用于购买财产的支出构成存货等实物资产的成本,用于购买服务的支出则形成无形资产。


巴鲁克·列弗提出的定义

巴鲁克·列弗(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对未来收益没有实物形态或非金融形态(股票或债券)的要求权。当这些要求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后,就被称为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版权)。


安妮·布鲁金的定义

安妮·布鲁金(1996)认为,使公司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是智力资本,包括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


托马斯·A·斯图尔特的无形资产概念

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认为无形资产等同于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顾客资本。


布菜尔和沃曼的无形资产概念

布菜尔和沃曼(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商品生产或劳务提供中使用的非实物资产或企业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预期收益的非实物资产。


部分国内学者的定义


杨汝梅的定义

著名会计学家杨汝梅先生1926年1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商誉及无形资产》[7]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杨汝梅先生认为,无形资产仅是一种剩余价值,为附属于整个营业所有一切具有正当价值事物之全体,而为超出各项有形事物所具总值之余额。


李青林的定义

学者李青林在1990年“国有资产管理”征文大赛获奖论文中把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无具象有价值能利用可经营,并能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产,它由思想文化、体制制度、科学技术、专利商标、工艺技能、品牌名域、习俗传统、文物历史等非物质文化资产构成。它体现了国家、地区、民族、企业的文明程度、文化特色、科技水平、综合实力、影响力等软实力,能强力推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方荣义的定义

方荣义(1995)把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们具有优越性和独占性,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但这种预期未来利益带有很大不确定性”。


王志平的定义

王志平(1997)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而对主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持续发挥作用或直接为主体带来不确定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表现为特定的权利或关系。


裘宗舜、肖虹的定义

裘宗舜、肖虹(1998)提出,无形资产可以这样界定:无形资产是指有偿取得的,一般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供企业长期使用,能带来超额的级差收益,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的长期资产。


袁庆宏的定义

袁庆宏(2000)认为‘只要是一种可用以获利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且不具有实体性的资源、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


茅宁的定义

茅宁(2001)基于价值创造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未来收益的要求权),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


于玉林的定义

于玉林(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一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并预期会带来经营效益、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13]于玉林(2008)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发展,他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没有实物形态、长期使用、预期会带来经济效益,并获得一定权利的非货币资产。


蔡吉祥的定义

蔡吉祥(2002)指出:“无形资产是无形固定资产的简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独占经济资源,它是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固定资产。这种资产应用得当可创造收益。”“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秘密信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游相华的定义

游相华(2003)认为,从会计上或是从逻辑上,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是资产,即符合资产的定义所要求的规定性。此外,还有自己的特有规定性。


汤湘希的定义

汤湘希教授(2004)认为:“所谓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叶陈毅的定义

叶陈毅(2006)从的角度定义了无形资产。他认为,无形资产是可以从财务、统计报表上直观地看到其价值总额和消耗量,具有可确指性、能够独立存在和运行的并计价和核算的资产。


张凤莲、倪国爱的定义

张凤莲、倪国爱(2006)认为:无形资产应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看不见、摸不着,却又非常重要,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未来经济利益,对其他生产力要素起着组合、驱动和放大功能的无形经济资源。


蒋琰的定义

蒋琰(2007)认为,狭义的无形资产是指现行会计体系内的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可分离、可控制和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特征。广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能为企业使用并带来长期收益的一切经济资源的集合,包括知识产权型资产、人力资产、市场关系型资产、结构型资产、声誉型资产等。


樊利平的定

樊利平(2008)认为,现代意义上作为企业主要的价值来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基于合同、法规或其他载体因而可辨认的、与企业经营、知识、技能、组织、市场和顾客等各经营要素相关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及非金融性的无形财产权和其他无形成果。


熊淡宁的定义

熊淡宁(2008)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获取超额收益而长期使用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无实体性资产。[22]


刘海生的定义

刘海生(2008)认为,无形资产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提高企业异质性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带来或保证经济利益的、内生和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 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问题所述情况,公司所持有的发电上网指标不属于上述应征收营业税的无形资产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 内容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7)商业秘诀


四、 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五、 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六、 后续计量


1、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否确定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经过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将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7)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3、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每年应当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七、 处置报废


企业租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分别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八、 计量核算


(1)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而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也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现时的和未来的真实信息。同时,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无形资产因新技术的出现会发生贬值;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淘汰,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现有技术,又使得无形资产发生增值。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对企业获利能力有着巨大影响。然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待摊费用,不能表明其价值变化的情况,从而也不能体现企业收益能力的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获利能力等信息,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产出价值是以产品或劳务通过交换而最终脱离企业时可以获得的现金或其等价物为基础的。按产出价值来反映则适应反映无形资产的要求。但是,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是一种隐形存在的资产,但这种资产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得以体现。


(2)无形资产核算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核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 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采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以不作摊销,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以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外购商誉,则不应当摊销。外购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帐面价值。


(3)无形资产披露


对于一般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在现行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一项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这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就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对于无限寿命的无形,如商誉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它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会计处理上仍是难度很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为5%~20% ,到 20世纪末已经达到60%~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 90%。人力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的质与量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是具备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为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对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和披露。


第三,要及时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无形资产受技术更新的影响及新开发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减少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而采取灵活的报告制度。


九、 注意事项


1、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 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 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不正确的无形资产计价行为包括: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 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2) 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3)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 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 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 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 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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